播州区积极理顺区级部门与镇(乡、街道)以及派驻机构之间的关系,推进派驻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基层治理实效,持续巩固“两项改革”成果。
——赋予镇(乡、街道)管理权。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出台《播州区关于区级部门派驻镇(乡、街道)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派驻机构实行派出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强化属地”的管理体制,业务工作接受派驻部门管理指导,日常工作接受所在镇(乡、街道)的统筹管理。实行派驻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管理分局、自然资源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人民法庭等等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前提下,根据镇(乡、街道)工作需要,服从镇(乡、街道)指挥和调度,自觉主动参与所在镇(乡、街道)的日常工作、临时工作和重点工作。二是强化属地领导。镇(乡、街道)党(工)委及时接收派驻机构人员的组织关系,统一参加镇(乡、街道)党(工)委组织生活会;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纳入镇(乡、街道)统一指挥协调范围,要求参加镇(乡、街道)工作例会,日常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同部署、同落实,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民生服务等群众急难愁盼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报告。
——赋予镇(乡、街道)人事权。一是机构负责人的进退留转。派驻机构负责人在任免、岗位变动或职务调整时,派出部门党组(党委)须书面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并按程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服从、不配合镇(乡、街道)工作或不能胜任其岗位的,驻地或片区内镇(乡、街道)党(工)委应向区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整建议,区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采纳镇(乡、街道)党(工)委意见。二是机构负责人的日常管理。镇(乡、街道)党建办定期对派驻部门负责人牵头配合的工作开展情况填写评分表,重点评价派驻机构是否自觉主动接受乡镇(街道)统一协调指挥,认真履行派驻工作职责等,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作为机构负责人进退留转的重要依据。
——赋予镇(乡、街道)考核权。一是明确规则。派驻机构及其人员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发放,由驻地镇(乡、街道)负责。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工资、职级职称及业务领导,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派驻机构按照双重管理要求,每年以书面形式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一次工作述职。二是结果运用。镇(乡、街道)党(工)委对派驻人员年度目标考核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作为区级派驻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片区派驻的,年度考核驻地镇(乡、街道)党(工)委应征求片区内其他镇(乡、街道)党(工)委意见。镇(乡、街道)在派驻部门核发派驻人员公用经费、工作补贴基础上,结合镇(乡、街道)实际适当增发公用经费。